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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意見 明確申請條件



中新網12月10日電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瞭申請人條件,包括年齡不超過45周歲、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等。意見稿還劃定瞭積分落戶指標體,北京市政府將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佈落戶分數線。

以下為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公佈的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按照國傢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逐步有序解決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問題,改進本市現行落戶政策,根據國傢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本市居住證持證人申請落戶的條件進行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三條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申請人參加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證;

(二)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構成。基礎指標包括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教育背景。導向指標包括職住區域、疏解行業就業、創新創業、專業技術職務、納稅、信用記錄、守法記錄。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在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明確,實施細則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合法租賃住所;用人單位提供的擁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房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房屋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保年限,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9分,大學本科15分,碩士27分,博士39分。學歷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全日制最高學歷為準,不累加。獲得多個全日制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在其最高學歷得分基礎上,每多獲得1個碩士學位,加3分;每多獲得1個博士學位,加6分。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2分,最高減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4分,最高減12分。

(五)疏解行業就業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制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范圍內就業的申請人,就業每滿1年減6分。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六)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的創業企業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國傢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傢級或本市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傢級獎項的加9分,獲本市獎項的加6分。具體獎項認定標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隻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及分值。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新屋房屋汽車貸款屏東信貸台北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業技術職務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加2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加5分。需為國傢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事業單位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隻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八)納稅指標及分值。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平均每年納稅15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九)信用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務質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作為其法人代表或戶主的申請人,每條記錄減12分。

(十)守法記錄指標適合學生汽車貸款方式信貸利率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申請人,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佈落戶分數線。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數線,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對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七條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統一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具體操作流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八條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經有關部門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後年度的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註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10/172423986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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